第六十九条
有效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次性缴存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允许分期缴存,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以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对维修单幢住宅的电梯、屋顶、消防等急用设施设备需要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可以限定在该单幢住宅业主的范围内。
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公示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本金结余、利息结余、本年度使用金额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小区总账和每个业主的分账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半年以来的使用次数、用途、每次使用金额等。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异议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