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属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交纳。

相关专业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限期和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