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相关专业单位自建的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