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将改变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按照前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其所承担的电梯维护费等费用应当与其他住宅业主有区别,通过合同约定,单列计入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需要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