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