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合同期未满,如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