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