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