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推进。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