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教育指导、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