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并协助取证。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