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交通、住建、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