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交通、住建、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