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右侧通行;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劝酒、不拼酒、不酒后滋事;

(七)不损坏公共设施;

(八)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九)在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十)观影观赛或参加其他公共活动时,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喝倒彩;

(十一)庆典、营销、娱乐、健身,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十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十三)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