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