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或者装饰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维修或者装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不可移动文物上刻划、涂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在其他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