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民间艺术表演;

(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

(四)制作、经营传统手工艺品;

(五)经营文化客栈、特色餐饮;

(六)经营传统老字号店铺;

(七)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八)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