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保护责任人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推动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鼓励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传统风貌建筑对公众开放。鼓励在不可移动文物和传统风貌建筑内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