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对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