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