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