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