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与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