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批准和保护名录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预先保护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预先保护对象先行保护:(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得以认定的;(二)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经专家评估论证,并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预先保护对象应当划定保护范围,预保护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