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