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