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空间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进行工程现场规划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只能延期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审批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