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安全有序、生态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协调的原则,提出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管控要求。对重点地区地下空间提出开发范围、功能布局、配套设施、竖向分层、横向联通和分期实施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用途、范围、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内容。
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