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

经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严格用途管控,保障饮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