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范围,严格湿地用途管控。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