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塑造山海城空间格局。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城市设计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