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