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等级,依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者需要紧急进行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