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应急气源的种类、布局、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