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