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保证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林地保护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林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林地建设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