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2 节)

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年12月7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
条文数
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保证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林地保护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林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林地建设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地相关工作。

第二章林地规划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林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公益林地建设和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

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林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不减少。

占用林地的,应当首先履行补划林地程序,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不小于使用林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划林地储备库,储备林地原则上只可用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后的林地占补平衡,不得挪作他用。

因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确需占用储备林地的,。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有下列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一)未从事林业生产,造成林地荒芜、闲置;

(二)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等非林生产经营;

(三)在林地内建设建筑物;

(四)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

(五)其他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保护标志。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保护标志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恢复林地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