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