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