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