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