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