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