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跨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十一)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