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