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