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