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理效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