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基础和应用平台建设,加大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