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