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