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