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